释义 |
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实际服刑时间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减刑幅度累计最多4年,但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性没有,因为,只有到服刑的监狱后才可以开始计分,计分累计达到一定的标准,监狱就会向市一中院或二中院提出减刑建议,原判八年没有特殊表现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2个月,减刑后重新开始计分,两次减刑间有时间间隔规定。因此,判8年可以减多少年一般情况下,减2-3次刑,最多减2年6个月左右。减刑或假释并非可以自己决定,假释的条件包括计分分值,户籍地公安部门是否同意,家属是否同意,如被害人提出意见监狱一般不会考虑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