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贵阳市白云区第八初级中学:小河村;都溪村;都拉村;集镇户;温馨公寓;奔土村;上水村;冷水村。贵阳市白云区第九中学:马掌坡路542号;曹关村、曹关水泥户拆迁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