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东莞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6、积分准入条件:积分项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 法律依据:《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在我市落户的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 1、农村学生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 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升学将户口迁入的人口; 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 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 5、新生代农民工; 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 7、技术工人; 8、留学归国人员。 其中第1至第5类重点群体,属放宽限制群体,要制定更加宽松的政策措施;第6至第8类重点群体,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群体,要坚决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