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自把别人在法院判决书给发在网上,是不是犯法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条件。除非涉及违法行为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都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布。此外,还有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也应该公布。然而,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调解方式结案等特殊情况下的裁判文书可能不会公布。 法律分析 一般不违法,法律禁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扩展资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拓展延伸 “网络传播法院判决书:涉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边界”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便捷,私自将别人在法院判决书发布在网上引发了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的讨论。一方面,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为法院判决书通常包含个人敏感信息。另一方面,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我们需要权衡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以确保网络传播法院判决书的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伦理应该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维护言论自由的原则。 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便捷,私自将别人在法院判决书发布在网上引发了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的讨论。一方面,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为法院判决书通常包含个人敏感信息。另一方面,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我们需要权衡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以确保网络传播法院判决书的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伦理应该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维护言论自由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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