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点: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经过该法定的期限,将产生时效届满的后果。当然,与除斥期间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较,诉讼时效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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