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志愿者权利如下: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培训;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对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