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有: 1明示形式。 2默示形式。即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 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如因欺诈、虚伪、胁迫、重大误解而发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依法无效或被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动机、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