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说,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应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决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为获取高额回报,而对委托人有所隐瞒。第二,对以下八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第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超标收取风险代理费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风险代理费一般是按当事人最终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实现的标的额收取的,该标的额来源于其他当事人,收取过高的风险代理费实际上是一种“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前述案例中,某律师事务所请求支付高额代理费用之所以未获全部支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把抚养费亦算入了风险代理收费的标的额范围,而实际上对于抚养费是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由此可见,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主要是包括以上八种的,所有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不适用于风险代理。其次,比较常见的继承、婚姻官司,关于抚养费,抚恤金等这些民事纠纷也不能用风险代理。不过相信这一点所有的职业律师都是非常的清楚的,但是委托者自己也要掌握一些法律常识才能够避免在委托的时候陷于太被动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