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如下: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是: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我国对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