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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非注册流程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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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