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办非企业注册程序包括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现场勘察核查、发放登记证书并进行新闻公告。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场地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负责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章程草案需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内容。民办非企业注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所需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 场地使用权证明; (4) 验资报告;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 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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