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可以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2、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3、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4、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一、如何申请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向老人所在地法院申请,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会一并指定监护人。 这种情况老人无法立遗嘱,在老人身后,由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二、老人的监护权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有法定监护人的,老人的监护人是法定监护人,如配偶、子女等。如果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意定了监护人,由意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没有意定监护又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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