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代表政审哪些部门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代表资格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三项。一、审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里指的是代表当选的基本法律条件,而不是组织部门对代表候选人考察时的代表候选人条件;二、审查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即选举中每个法定的程序环节都必须合法,选举过程中不能有比如另行选举或推迟选举时采用等额选举等不合法程序;三、审查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比如有没有威胁、胁迫、恐吓、贿赂等行为干扰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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