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有责任。注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种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4、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5、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等。 6、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完善保管、接收、维护、赔偿、报废、报损和人员调动交接制度,确保账目与物资一致。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