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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释义
    (一)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机构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的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登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
    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性资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提取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以上几种提取情形中,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支付房租三种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号。
    职工因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出境定居三种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及产权共有人符合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还有那些情形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3年以来,青海调整出台的提取政策主要有:
    一是大病提取:自2013年10月1起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度肝硬化、­内肿瘤开­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来支付医疗部门报销后的自付部分。
    二是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提取:自2014年10月1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一次性用自有资金付清房款和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三是父母、子女购房提取:2015年11月12日起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购房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提取偿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
    四是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五是物业费提取:2015年11月12日起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六是援助金提取:从今年7月1日起,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5%且为最低缴交基数的低收入职工,每年可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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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9: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