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根据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后,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应该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同时要签订监理合同,不管是监理合同还是施工合同,都不需要专门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