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21年1月起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3175元 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463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17317元 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7317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