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亦应当参照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2、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3、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未到期,发包人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代为权。4、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