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
释义 |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即发包方(建设单位),承包方(施工企业)依照建设的基本程序完成特定建筑工程的权利义务人。按照我国建筑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承包方都必须具备的一定的条件方可从事建筑合同的订立和发承包业务。特别是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到出现无资质、超资质等级的企业通过挂靠等方法从事建筑安装业,从而给纠纷的产生和案件的审理都带来麻烦。因此,正确认定该类合同的主体,直接关系案件的性质乃至处理结果,必须慎之又慎。具体情形主要有: 1、主体不合法。即承包方不具备我国《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单位的条件从事建筑安装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从业的资质,主要是建设单位内部非法人的下属机构作为发包方;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借用营业执照和挂靠关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的等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变相挂靠。实践中表现为不具备从业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所谓合作的方式挂靠在其名下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给法院的认定带来困难。 3、违法肢解工程发承包,通过发承包的投机行为从中渔利。 4、行政性报批手续不齐备。有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要求,不履行事先报建报批手续,造成工程上马又下马,停工待建,停工停建,导致纠纷不断。 5、合同自身必备条款缺失。在关于合同实质内容的条款上含糊不清,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引发合同纠纷。以上几种情形,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欠付工程款问题。在我院审理的175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拖欠工程款导致纠纷的问题极为普遍。占此类纠纷总量的85%左右,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建设单位负债开工建设,缺乏资金保证和持续支付能力,导致建筑工程款久拖不付。 2、建设单位不提供不配合施工企业审核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决算造价,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厘清工程造价数额、拨付进度和方法,导致发承包方纠葛不断。 3、建设单位往往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拒付或延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以上原因在审理中往往各说各理,人为地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三)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1、关于工程施工工期和进度问题。虽然在合同中都表明开工竣工日期,但由于履行工程中,一旦在某个履约环节出现误差,就可能导致不能按规定开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就纠纷不断,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2、质量保修问题。有的合同纠纷发生后,不能提供完整的质量验收保修的合法依据和证据材料,导致法院也无法确认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工程还未经过合法的验收,发包方就提前使用工程,一旦产生问题双方争执不一,无法说清孰是孰非,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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