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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越权代理可否认定效力
释义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可能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
    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可以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是否与其指责有关、无权代理人宣称有代理权的根据等方面加以考量。
    (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
    (四)相对人对于不知或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并非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
    (五)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而对此,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无权代理人以私刻公章、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假冒他人名义与第三人签约,或被代理人在其印章、支票、营业执照等丢失后已经公告的,则该无权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不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表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表可以分为表见代表和狭义的无权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外订立合同,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表人有代表权限,则即使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代表权限,该合同也应当有效。
    2、构成表见代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必须为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是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外的其他员工,则应属职务代理行为。
    (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由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时不需要授权,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形成了权利外观,而不需要再去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权限。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对无权代理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无权代理将会因不同情形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
    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再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向被代理人作出。
    当然,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对象不复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而也无需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于此情形,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认,该代理行为都确定有效,相应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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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