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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合同范围
释义
    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合同范围: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常见情形有:
    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钱义务。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因被告违反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诉请被告给付货款,此时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二是原告履行了支付金钱的合同义务,被告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金钱。在此情形下,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通常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或者完成某种行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不应将原告住所地视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三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诉请给付金钱。一方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不是合同义务,实质上是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此时应根据合同中的原给付义务确定争议标的。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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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