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民法典暂无规定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苦的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但是本案的情况较为特殊,儿子留下的遗产全部由儿媳妇继承,可见儿子留下了遗嘱,指定配偶为继承人。但是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来看,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没有考虑到这一点,等到遗嘱生效时,需要为这样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在扣除之后,才可按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故丧偶儿媳妇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不能强制要求她去赡养公婆,但是可以在遗产继承时公婆要求分得一定的财产足够养老,拿到这笔钱再选择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前往养老院都是不错的选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