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营业执照过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1、营业执照过期签合同不一定能保证合同有效,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没有注销,法人资格就是存在的,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只要法人人格没有消灭,它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营业执照过期已经构成了解散公司以及取消法人资格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合同签订就构成合同的无效。 2、对于处于清算状态中的法人,即原企业法人被解散后至清算程序结束或者注销登记之前所处的状态。清算法人存续的目的是进行清算,了却其已经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公司在法律上的人格并没有消灭,但在这个阶段,其存续的目的已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处于经营状态,而处于清算状态,具有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不能再进行积极的经营活动,去缔结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民事活动,即清理自己的债权债务,了却已经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签订新的合同,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二、合同上名字错了生效吗 工程合同的名称错了的,如果工程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名字错了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三、法人解散之后是否具有缔结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解散后与解散前的法人存续的宗旨不同,解散前法人存续的宗旨是实现章程规定的经营目的,注销登记前、处于解散阶段的法人并未丧失法律人格。法人解散仅缩小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解散法人的行为,不是解散法人团体,也不是解散法人机关,而只是缩小了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解散后法人存续的宗旨则是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清算目的。鉴于解散后企业法人存续目的不同,所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解散后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严格限制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活动,不能再缔结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解散后的企业法人与解散前相比,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对缩小,而在其他方面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企业法人的解散,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企业法人缔结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的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