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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务员和公司合同,收不回的货款由业务员承担,合法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业务员和公司合同,收不回的货款由业务员承担,合法吗
    1、公司货款收不回来,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卸到业务员身上,业务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业务员销售货物或是催收货款均是代表公司作出的行为,在法律上业务员可以视为公司的一个代表人,其所作出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个人而是代表公司。其代表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归公司所有,自然在出现呆账坏账的时候也应由公司来承担这个不利的后果。
    3、员工与公司的关系由劳动法进行界定,二者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轻易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在很多公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自己的损失强加到员工的头上这本身就是非法的,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就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客户欠款追不回业务员有责任吗
    公司货款收不回来,属于公司与购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业务员无关,业务员不承担责任。
    三、新股东是否承担公司以前的债务
    新股东不承担公司以前的债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为转让人,新股东为受让人,公司为法人,为目标企业。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由公司承担公司财产,所有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通常,公司债务由公司法人承担,新股资金将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将用于承担债务。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轻重应该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1.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2.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3.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4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已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是说,虽然曲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对经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但因该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该约定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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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