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认定条件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高空坠物认定条件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一、如何理解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2、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3、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什么意思 原告需要同时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意思是: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区别 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典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侵犯”的含义: (一)非法干涉别人,损害其权利; (二)侵入别国领域。基于立法措词的严谨性,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侵犯”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就是对行为合法性的否定评价,因此实施侵犯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依据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监控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是过错原则的过错推定,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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