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型基金会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为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2、非公开发行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4、有固定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章程草案; 3、秘书长的专职承诺书; 4、验资报告; 5、免费捐赠文件;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7、设立时须提交的表格: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监事名单;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宅使用权证明和凭证; 关于党员中社会组织的问卷调查。 综上所述,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