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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型基金会的成立条件
释义
    小型基金会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为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2、非公开发行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4、有固定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章程草案;
    3、秘书长的专职承诺书;
    4、验资报告;
    5、免费捐赠文件;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7、设立时须提交的表格: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监事名单;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宅使用权证明和凭证;
    关于党员中社会组织的问卷调查。
    综上所述,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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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