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 (2)分局征收大厅经办人员接收和核对缴费单位按业务需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核对无误的,受理人签名和填写受理日期出具受理回执。对提供资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并告知参保单位补齐所需资料。 (3)征收大厅受理后把资料传递相应的管理员,管理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前台移送资料的审核工作,按业务规则由系统派发参保单位社保号,并与纳税人编码关联,在系统中建立参保缴费单位的基础资料档案,将其纳入社保费管理系统。 (4)缴费单位向在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缴费登记后,须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