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已经开发动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延长开发动工的期限;2、调整土地的用途和规划;3、政府安排临时使用;4、有偿回收;5、进行土地置换;6、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未开发动工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未开发动工满一年的,经批准后按照土地的出让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开发动工满一年的,经批准后无偿收回提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