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罪名有哪些 |
释义 | 一、死刑罪名有哪些 1、死刑罪名有以下: (1)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生产、销售假药罪; (5)故意杀人罪; (6)故意伤害罪; (7)强奸罪; (8)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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