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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释义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已占有动产的权利生效;第三人占有动产,可通过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时,出让人应交付动产,双方可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法律分析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及效力要素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指在法律范围内,针对动产(非不动产)所产生的权益变动。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要素才能产生效力。首先,设立动产物权需要具备合法的标的物,即可以被转让的动产。其次,设立动产物权需要有相应的设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此外,设立动产物权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等。对于转让动产物权而言,除了要满足设立要素外,还需要有合法的转让行为,如出售、赠与等。最后,设立和转让的动产物权在法律上才能产生效力,即对权利人和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了解法律规定及效力要素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人占有,可请求返还原物。转让时,出让人应交付给受让人,约定继续占有时,物权自约定生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需满足合法标的物、设立行为、形式要求。了解法律规定及效力要素对设立和转让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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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