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是我国宪法赋予什么的职权? |
释义 | 律师解答: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说明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它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按照法律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批准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的行政区划设计方案的职权。具体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进行批准,是依据行政区划设计方案进行的,而设计方案则是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并报请国务院审批的。此外,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原则和各民族人民的利益,从而实现全国各地的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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