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演权是财产权么 |
释义 | 表演权是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但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它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表演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权,它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根据自己对作品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声音、动作、语言、技巧等不同方式来演绎作品,使作品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传播。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文字、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往往是通过演员的表演活动得以广泛流传。正是考虑到表演者对作品的传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著作权法》赋予了表演者以特定的权利。 因此,使用他人的表演作品时,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一、著作权侵权形态有几种? (一)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权行为之一: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之二: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 1、剽窃、抄袭; 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 1、擅自使用; 2、擅自复制;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 4、擅自制作、转播; 5、未按规定付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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