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源市源城源西规划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为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在E-04单元中部新增一条规划支路,宽度为16米。 (2)用地性质修改与地块编码修改:将原E-04-04、E-04-07、E-04-08三个地块合并,在落实疾控中心项目选址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划分为E-04-04、E-04-07、E-04-08及E-04-09四个地块,其中:E-04-09地块用地性质修改为医疗卫生用地,用于源城区疾控中心建设;E-04-07地块(公园绿地)位置南移,面积保持不变;E-04-04、E-04-08地块用地性质不变,边界配合新增道路进行微调。原E-04-05地块由新增道路分割为E-04-05、E-04-10地块,位置保持不变。 (3)指标修改:为本次调整新增的E-04-09、E-04-10地块制定控制指标,其中E-04-09地块容积率1.6,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高度60米;E-04-10地块沿用E-04-05地块控制指标。其它地块控制指标不变。 (4))配套设施修改:因E-04-04地块用地面积减少,根据使用需求核算后,取消地块内配建规划幼儿园要求。其他修改内容详见右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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