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为了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可在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和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天津政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居住证管理办法》主要对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方 面进行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天津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 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 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 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计生、税务、国土房管、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 住登记工作。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 障。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 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