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改签: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第十八条)——即,旅客自愿变更,航空公司(承运人)及销售代理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退票: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一)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二)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三)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四)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旅客非自愿退票,即不论是否是承运人原因,当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的,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的,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