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干部具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