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一、犯罪进看守所的条件: 1、看守所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一个羁押机构,凡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移送当地相应看守所关押。另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刑罚。除此之外,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也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2、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于一些现行犯或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影响诉讼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控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7日以内,最长不会超过37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逮捕,就需要释放。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看守所探视: 1、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看守所里是未决犯的,那么就是不容许探望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 2、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如果是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那就是可以探视的,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