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州户口迁入前提 |
释义 | 一、允许纳税大户企业管理、技术和骨干人员逐步在市区落户。 (一)落户名额。在市区范围内,年纳税额(和合计,出口免抵税计算在内,查补税不予计算)5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2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25名落户名额。 (二)落户条件。与大户企业签订的管理、技术和骨干人员,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落户人员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不受名额限制。视实施的情况,今后可以增加落户名额。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纳税额度和落户名额。 二、每年由团市委牵头进行“市百名优秀外来务工青年”评比活动,获得“温州优秀外来务工青年”称号的务工人员,可将户口迁至服务单位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大专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落户可选择办理集体,也可以投亲靠友。 四、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已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即可落户。落户可以选择办理集体户口,也可以投亲靠友。 五、为广泛吸引各类人才,方便户口管理,符合条件在市区落户的人员,有居住条件的,在居住地落户;没有居住条件的,可落户出租房、亲戚朋友居住所在地,及单位集体户、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和人才中心集体户。纳税大户企业都要按规定建立集体户,以便在温落户人员的落户需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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