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本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本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本人的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