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涉及职工核心利益,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如果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做得好,充分考虑职工利益,混改工作的进展就顺利。与此相反,那些期望通过形式混改、假混改,或是害怕职工不满,回避拖延混改,或是不认真研究补偿安置方案,算计职工经济补偿的企业,职工不满意,势必影响混改进程,甚至容易引发群体性劳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