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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是裁判法还是规范法
释义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一般债权人对公司提起诉讼时,如果公司没有赔偿能力时会选择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也是大家理论常说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人格否认裁判规则是什么判断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适用三个标准:即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而且这种混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债务主体辨认上的困难,使债务公司逃避债务,最终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1、财产混同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均以其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为前提,公司财产的支配权仅归属于公司。而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无权干涉或过度控制,否则即打破了公司财产“独立”的属性,公司独立人格丧失了正当性基础,故财产混同系判断法人人格混同最重要的标准。具体到实务中,应当考察股东和公司或关联公司间的财产是否存在交叉使用、未支付(或明显不合理)对价的不当流转、资金混同、财务不作清晰区分、债权债务相互混淆等情形。主要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2、业务混同股东与公司或关联公司间从事业务范围相同或大部分一致、交叉等。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没有真实、连续的交易记录,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如母子公司的业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实为业务上的同一体。3、人事混同存在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叉任职,工作随意调动,员工大量重合等情形,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母子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完全相同或互相兼任;母公司把子公司当做其组成部分如办事处、分支机构等进行业务管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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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7: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