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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范畴
释义
    知识产权范畴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
    法律特征如下: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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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