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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津贴少于工资单位要补充吗
释义
    

法律主观:
    


    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发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实际中,生育津贴往往与此标准不一致。一、什么是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二、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是否补足?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了你本人的工资标准,则由你所在的用人单位补足,按你本人的工资标准来发放。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三、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如何补足?因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发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但生育津贴是以30天为标准计算日标准;而对于月工资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计薪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日工资。那么对于职工月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究竟应该以21.75天为标准还是以30天为标准进行计算呢?根据标准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计算方式:计算方法一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以产假期间作为一个整体,保证员工在整个产假期间得到的待遇不低于员工相同期间正常工作情况下得到的收入。因此,以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总收入减去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即为差额部分。计算方法二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即,职工月工资÷30×产假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保证员工产假期间的每一天都获得差额的补足。因此,先计算出差额部分,然后把差额部分按照产假天数,对产假期间的每一天进行补足。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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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