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不举证的事项: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