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除员工通知书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开除原因;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其他。最后由用人单位该公章,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开除员工原因包括: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违法开除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