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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释义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风险提示: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4、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6、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7、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风险提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设立音像出版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风险提示:设立音像出版公司的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2、审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4、登记,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法律规定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风险提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申请甲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乙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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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