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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4、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6、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7、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法律依据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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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