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
释义 |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第二条。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不应按无效处理。《法释(2004)14号》第五条。 3、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需要注意分别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释(2004)14号》第三条。 4、在审理挂靠纠纷时,对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并举证,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 5、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务中,如未完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等,按照合同约定已无法计算工程款,则不排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评估的办法来认定工程款的数额。 如果合同的内容是不平等条约,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也是无法律效力。合同种类有很多种,不同的情况,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合同是保护签订双方的,如果在没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那么合同就是废纸,但是有法律纠纷就是证据。 一、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有什么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二者具有对等性。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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