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女方想要离婚男方不同意的,女方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去男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的,可以在双方分居一年以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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