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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拍卖失败后的应对策略
释义
    司法拍卖流拍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最多三次拍卖。如果三次拍卖都流拍,法院将发出变卖公告,并在60天内寻找买受人。如果无法以保留价成交,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拍卖保留价应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每次拍卖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幅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法律分析
    司法拍卖流拍,就是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要拍卖没有结束,随时都可以缴纳保证金参加竞拍。如果直到拍卖时间结束仍无人竞拍,这件拍品的第一次拍卖就算司法拍卖流拍了。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以房产为例,司法拍卖流拍三次后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拍卖流拍后,可以进行最多三次拍卖。如果三次拍卖都流拍,法院可以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会准许。对于房产拍卖流拍三次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法院会发出变卖公告,并在60天内寻找买受人。如果仍无法成交,法院会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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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22:17